教育和培训部长的决定
关于授予第二大学学位的培训规定
教育和培训部长
- 根据1993年3月2日政府第15/CP号关于国家管理各部委和部级机构的任务、权限和责任的规定;
- 根据1994年3月30日政府第29/CP号法令,规定教育和培训部的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
- 应大学系主任的要求,
决定
1. 第二大学学位是指在完成新培训领域的完整大学培训计划后,向至少拥有一个大学学位,并有资格获得大学学位认可和授予的人员颁发的学位。
2. 开展授予第二大学学位的培训,满足职业转型的需要,培养知识、技能,提高人力资源对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的适应能力。
3.获得第二大学学位的培训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方式进行,其学习体系和学习形式如下:
一个。非正规系统:边工作边学习(间歇性全日制学习-旧式非全日制系统)、远程学习、有指导的自学。
b.全日制:在校连续学习。
4.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持有第二个大学学位者,不享受政府 1995 年 1 月 16 日第 3-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1 款和国防部教育培训部 1995 年 6 月 15 日第 1144/TTLB-QP-GDĐT 号联合通告规定的和平时期缓服兵役。
1.凡符合越南卫生部-大学、职业中学和职业培训部(现教育培训部)1989年8月18日第10/TTLB号联合通报及教育培训部1990年8月20日第2445/TS号指导文件规定身体健康、未在服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已获得大学学位的越南公民,可报名攻读第二个大学学位。
2.按照学校规定及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第二大学学位的申请表见本决定附件。
3.符合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
1. 第二大学学位培训只能在教育与培训部授权的培训机构(或成员大学和附属学院由国立大学、顺化大学、太原大学、岘港大学)进行,培训专业必须至少完成该专业两门常规课程的学习并毕业。
2.培训机构须向教育培训部(通过大学司和计划财政部)以及国立大学、顺化大学、太原大学和岘港大学(对于大学附属培训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文件须明确各专业第二学位培养数量及该专业常规培养体系规模;确保培训质量的条件,如师资队伍(数量、资质、学生/讲师比例)、设备、设施、教学和学习材料。
3.教育培训部根据培训机构的申请、年度常规大学培训名额和质量保证情况,向符合条件的院校分配第二大学学位招生名额。 (大学向成员大学和附属学院分配第二大学学位的招生目标)。
1.校长在获得大学第二学位培养名额后,确定学校各培养专业第二学位招生名额,并于招生日期前至少2个月在大众媒体上公布招生计划。
二、录取形式及录取机构
一个。下列情况可免试:
——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原就读院校、同专业、同专业组的新进普通本科或非普通进修项目。
- 普通高校自然科学专业毕业生,可报考工程、技术、经济、外语等新的非普通专业。
- 普通高校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专业毕业生,可注册攻读经济学、外语等非普通专业。
若报名人数超过培训名额,培训机构负责人将组织考试,以招收足够数量的考生。考试科目、内容、形式由校长确定并向考生公布。
b.考试形式
- 不属于本条第2款a点免试对象及报考第二全日制大学学位的学生,须在第二培训专业通识教育知识部分选修两门科目。
- 培训机构负责人应规定考试的科目、内容和形式,并提前通知考生。
- 有关考试题目、考试安全、考试组织和考试评分的所有规定均适用教育与培训部长 1999 年 2 月 23 日第 05/1999/QD-BGD&DT 号决定颁布的全日制大学、学院和职业中学招生条例的规定。
3.对于教育、国家安全、国防专业以及文化、艺术、体育和体育运动领域的特定专业,培训机构负责人应明确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内容、形式和录取组织等规定。
第五条 培训计划和知识保留
1.各培训专业第二学位培训项目是培训机构实施的该专业的常规培训项目。
2.学生必须修读第二专业培养方案中第一专业未修读或已修读但未达到要求的课程。
3.学习者仅可保留第一专业培养方案中与新专业培养方案学分相等或更高的课程的学习成果,且达到5分及以上。
4.培训机构校长根据毕业证书所附成绩单上的学习成果,决定每个学生的知识保留期限、知识量、学习科目及非学习内容。
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学生数量、学习专业、报考专业、培养体系、第二学位学习形式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学生班级。
2.按照任何方法、制度或学制进行授予第二大学学位的培养,适用该方法、制度或学制现行关于组织培养、考试、测验、毕业认可和授予毕业学位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个。边工作边学习(旧非全日制)的学生必须遵守非正规系统关于考试、测验、学习成果评估、毕业考虑和承认等规定;如果达到毕业资格,将以勤工俭学(旧制兼职)的形式获得第二个大学学位。
b.远程学习者,自学辅导,按本表规定办理有关测试、考试及毕业认定手续;如果符合毕业认可条件,将通过远程学习或指导自学获得大学学位。
c.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常规制度的规定,全面遵守入学考试、理论、实践、练习、项目、论文、学位论文或期末考试、考试、学习成果评估等规定;如果符合常规制度的毕业考虑和认可条件,将授予常规大学学位。
3.毕业证书上注明了培训形式。在“大学文凭”字样下方,用括号写上:“第二学位”。
1.培训机构最迟须在招生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培训部和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名单,并于每期课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培训部和主管部门报送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名单。
2. 国立大学、顺化大学、太原大学、岘港大学的成员大学及附属学院向所属大学提交报告。
3.第二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学习成果、毕业证书等资料由培养机构长期保存。
1. 攻读第二大学学位的培训费用由学生本人或派出学生留学的机构承担。收取的学费是学校的额外资金来源。
2.学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1.本文件适用于2001-2002学年起报名的课程。此前经教育培训部批准试点的大学第二学位培训课程,可按照教育培训部文件规定继续实施,直至课程结束。
2.办公室主任、高校司司长、部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各大学校长、各大学校长负责实施本决定。
教育和培训部长 副部长 武玉海 (签名) |
作者:无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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